在郑州电动车市场做生意的杨先生近日遇到了一件烦心事。2017年12月5日,他通过壹米滴答甲乙丙丁物流鹤壁公司发送了一批电机到鹤壁,并告知客户先不代收货款。然而,在杨先生还未更改原始发货票的情况下,物流公司竟然擅自将货物交给了客户。尽管杨先生多次与物流公司协商,但直到2018年5月10日,仍未收到那笔7250元的代收货款。
针对此事,河南商报的记者进行了深入调查。物流公司负责人李先生回应称,他们是根据杨先生的电话指令才没有代收货款,并且在之后一直催促杨先生去公司改票,但杨先生迟迟未去。李先生还坚称,按照物流行业的规则,物流公司有权根据发货方的发货票据放货给收货方。
针对这一纠纷,河南洲冠律师事务所的赵彦涛律师认为,电话通知也是合同的变更,既然发货方通知物流公司不再收代收货款,并提醒了物流公司不要放货给收货方,如果收货方不给钱,物流公司是不应该让收货方提货的。同时,赵彦涛律师还强调,如果合同中途发生了变更,物流公司应该提前跟发货人打招呼,确认在没有代收货款的情况下是否给收货人放货,或者询问发货人是否改票,这算是尽到了告知义务。
然而,在物流行业工作多年的张先生和赵先生则有不同的看法。张先生认为,如果商户没有明确说明“先不给对方放货”,就相当于默许了物流公司“可以先不收代收货款,但可以放货”。赵先生则指出,有的商户为了挽留客户,当客户说没钱时,会跟物流公司说“先取消代收货款吧,回头再跟他要钱”。如果商户后来没要到钱,可能会把责任推给物流公司。
经过河南商报的协调,双方最终达成了一致。收货方答应在本周三(5月16日)将剩余的货款打给物流公司,由物流公司转交给杨先生。杨先生和物流公司负责人均表示,如果当时能多问一句“取消代收货款后,能不能放货”,或许就不会发生这样的纠纷。
这起纠纷再次提醒我们,在商业交易中,双方应该明确各自的权益和责任,避免产生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。同时,也提醒我们,在合同执行过程中,双方应该保持及时有效的沟通,以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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