商保支付创新药费用,可行性探讨

商保支付创新药费用,可行性探讨

桑潇同 2024-12-23 未命名 34 次浏览 0个评论
商保支付创新药费用,可行性探讨

梁嘉琳/文 12月14日,国家医保局在全国医疗保障工作会议上宣布,将探索创新药的多元支付机制,利用惠民保、商业健康险的“丙类目录”为高价值但高价格的创新药提供保障,以体现医保系统“支持真创新,真支持创新”的立场。

国家医保局对创新药的支持态度一直十分明确。2024年国家医保药品谈判(国谈)数据显示,新增的91个药品中,有38个是创新药,这一比例和绝对数量都创历年新高。在谈判阶段,创新药的谈判成功率超过了90%,比总体成功率高出16个百分点。

然而,随着医保基金赤字的出现和城乡居民参保人数的下降,创新药的医保准入预计将会越来越难。一方面,一些地方医保基金出现了当期赤字,而国家医保局明确反对各统筹地区做基金赤字预算,坚持收支平衡,这对创新药的筹资能力带来巨大挑战。另一方面,一些创新药前期研发投入大,如果因医保“灵魂砍价”造成终端零售价大幅下滑,有可能导致盈亏平衡点的递延乃至消失,后续资本市场融资也难以接续,这抑制了整个创新药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能力。

在这样的背景下,商业健康险被视为医保、医药的“救兵”。2023年,我国商业健康险保费收入首次突破9000亿元,显示出商业健康险有能力将更多资金支付给创新药。

然而,商业健康险不同于基本医保的非营利性质、行政主导模式,也不同于普惠型商业健康险(惠民保)的保本微利性质、政府—市场合作模式。再加上商业健康险由金融监管部门而非医保部门主管,要让商业健康险支持创新药,各级医保部门需要转变观念,从对定点医疗机构、定点零售药店(“两定”机构)的监管模式,转向医保、商保、慈善机构等不同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协商、公平交易模式。各级医保局既不能通过调控缴费水平(收入端)、赔付水平(支出端)等方式干涉保险公司等市场主体的微观经营,也不能通过丙类目录强行为商保公司框定赔付范围。

为了让商保为创新药买单,国家医保局首先要厘清基本医保、商业健康险的关系,积极支持商业健康险与基本医保差异化发展。长期以来,商业健康险成为一些医药企业在医保准入失败后的“避风港”,一些商保公司习惯于“吃医保吃剩下的东西”,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商保“价格虚高”又“买到次品”,低下的商保资金绩效也损害了商保投保人的权益。

如今,在国家医保局的多层次保障蓝图设计中,对医保—商保的定位,是差异化发展模式(替代支付关系),而非同质化发展模式(衔接支付关系)。今后,创新药初创企业可以选择以13余亿人为基数的医保市场,但需要付出较大幅度降价让利的代价;也可以选择进入患者基数较小的商保层,获得较小幅度降价的好处,以此维持资本市场对创新药变现能力的信心,以及在欧美国家、“一带一路”沿线国家出海的价格竞争力。

仅仅明确医保—商保的定位还远远不够。据测算,商业健康险对创新药的支付总额约74亿元,占整体市场规模的5.3%。要想让商保公司愿意真金白银地支持创新药,需要消除一系列顾虑。为了鼓励商保公司积极支持创新药,国家医保局也有一些政策创新。例如,国家医保局正在研究一项重磅政策,对商保支付、医保不支付的创新药在公立医院落地过程中,豁免带量集采产品优先使用考核、豁免患者自费费用考核、豁免医保支付方式(DRG/DIP)考核。这相当于给进入商保层的创新药松绑控费措施,将有力破解创新药进院难、处方难的长期难题。

此外,国家医保局还通过邀请全国商保公司共同制定丙类目录,帮助商保公司识别哪些药品属于“真创新”“大创新”,大幅降低商保公司对接药企、遴选品种的成本。同时,医保部门将探索在数据共享、个人账户使用、费用结算和打击欺诈骗保等方面,与投资真金白银支持创新药械的商保公司进行更高水平的合作,相当于开放全国医保基础设施为商保运营管理赋能。

(作者系健康中国研究中心理事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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